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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被索赔200万,竞业限制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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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哈赢

       某技术员王先生从某互联网A企业跳槽到另一互联网XX企业后,A公司认为王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一纸申请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王先生退还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000余元,并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和两审诉讼程序,仲裁委和两级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差异非常悬殊。在仲裁阶段,仲裁委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王先生返还A企业竞业限制补偿金六千余元,并应向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同时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仍认定王先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判决王先生返还竞业补偿金六千余元,但因公司未提供损失依据,酌情将违约金降至24万元。此案经二审后,对王先生加入新的XX互联网公司是否实质违反竞业限制予以了否定,并撤销了一审判决内容,王先生最终无需返还补偿金,也不需向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对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事实的认定存在如此大的差异,主要原因在于某些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时对竞业限制义务的理解过于片面和机械。对违约只进行简单的文意理解,仅注重形式而未考虑实质。未站在立法精神的角度理解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前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了考虑两公司在工商登记的经营单位是否相同或相近,重点应考虑其就职的公司是否和自己的核心业务形成了竞争关系。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基本保护,也是立法精神所在。

因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大类登记范围。载入经营范围的内容,只代表该企业有权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该项目,但公司是否真实运营所有核准项目,则是另一回事。即使大类经营范围相同,企业经营服务业务也可能存在显著差异,比如同样登记为信息技术企业,有些业务重点在婚介,有些侧重人才中介,两者虽工商登记的范围接近,但实际经营的核心业务完全不同。此种情形下,员工如果从前公司跳巢到后面的新公司,由于未和前公司业务形成竞争关系,是不能按违反竞业限制来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恪守约定,诚信履行协议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企业在行使该权利时也应考虑劳动者基本的权利,只有双方都本着诚信原则,才能构建更和谐的劳动关系。  

                                                                                      

 

2023年2月16日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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